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星雷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6MA284F3R0E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兴宁北路81、8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6
(2025)浙0226民初9656号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
徐**
郑**,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2
2024-10-16
(2024)浙0226民初4260号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
栗*
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西店第二分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3
2024-04-19
(2024)浙0226民初1951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
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西店第二分公司,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4
2020-06-18
(2020)浙1003民初25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市黄岩康禧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4-25
2024-04-22
(2024)浙0226民初1951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西店第二分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6-29
2020-06-10
(2020)浙1003民初2555号
台州市黄岩康禧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烟处﹝2025﹞第23号
鉴于当事人在该经营场所案发前两年内未被本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过,且其本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进货总额为人民币9460元,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违法程度一般。综合考量,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处以进货总额人民币9460元的6%的罚款,计人民币567.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上缴国库;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利群(楼外楼)8.8条、利群(长嘴)35条全部予以发还,其中质检损耗0.2条的费用补偿给当事人。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鉴于当事人在该经营场所案发前两年内未被本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过,且其本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进货总额为人民币9460元,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违法程度一般。综合考量,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处以进货总额人民币9460元的6%的罚款,计人民币567.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上缴国库;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利群(楼外楼)8.8条、利群(长嘴)35条全部予以发还,其中质检损耗0.2条的费用补偿给当事人。
567.60元
宁海县烟草专卖局
2025-04-25
2
宁市监处罚〔2025〕22号
经查明:当事人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从***(当事人未留存进货票据,不能提供供应商、购进价格及数量等相关信息)购进尖椒,然后直接进行销售。2024年10月15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依法对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库存的前述尖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委托宁波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验。宁波海关技术中心于2024年11月12日出具了编号为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记载如下: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我局执法人员上门核查的时候,前述批次尖椒已无库存。因当事人对该批次尖椒未记录食用农产品的采购信息。根据当事人建立的销货台账,当事人共销售了***kg,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4年11月15日,被本局查获。另经查明,当事人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在采购前述批次尖椒时,未索取进货票据及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等资料,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进货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尖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因此不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本局坚持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警告;(二)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0
3
宁市监处罚﹝2023﹞512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梅林分公司从宁波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一位摊主处(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具体信息)以*元/kg的价格购进泥鳅2.5kg,并标价33.6元/kg予以销售。2023年5月11日,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店内库存的2.41kg泥鳅进行抽样(因水分流失,2.5kg泥鳅减少至2.41kg),并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检验,抽取检验用样品2.41kg,含备份样品1.2kg(均以33.6元/kg的价格购买),备份样品由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保管。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于2023年6月5日出具了编号为SPJ202306139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中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为149ug/kg,标准指标为≤100u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5日,本局收到前述检验报告并于2023年6月7日将其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检验期间,当事人将前述剩余泥鳅已全部用于监督抽检,无库存。已查清货值金额80.98元,违法所得5.98元。2023年6月5日,被本局查获。另经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泥鳅时,索取了电子交易提货单,但是未索取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合格证明等文件。<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梅林分公司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梅林分公司采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泥鳅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不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98元;(二)罚款5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5.98元;(三)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005.98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5005.98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4
4
宁市监处罚〔2023〕330号
-
当事人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西店分公司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食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当事人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西店分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HUICHI”中式香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小,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按规定开展整改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84元; (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HUICHI”中式香肠9袋共计3.7千克; (三)罚款5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5002.84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2.84元; (三)没收超过保质期的“HUICHI”中式香肠9袋共计3.7千克; (四)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5002.84元。
5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1
5
宁市监处罚〔2023〕256号
-
(一)没收违法所得21.8元; (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韩熙美”意大利面共计13盒(“咖喱鸡肉”3盒、“韩式泡菜”3盒、“芝士培根”2盒、“意式海鲜”5盒); (三)罚款1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0021.8元。
10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