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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喜娥注册资本:54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02736114801D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南路6号街坊天骄花园小区7号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5
(2025)内0603民初1632号
物权确认纠纷
王**,郭**
鄂尔多斯市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2
2025-02-26
(2025)内06民终333号
执行异议之诉
鄂尔多斯市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广日电梯有限公司,上海一开电气集团内蒙古光大电气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8-06
(2024)内06民终2441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5-19
(2024)内0627民初33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5
2023-03-22
(2023)内06民终64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1-16
(2022)内0627民初3139号
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7
2022-12-23
(2022)内0627民初3071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郭**
鄂尔多斯市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8
2022-12-23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郭**
鄂尔多斯市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9
2022-12-19
(2022)内0627民初3071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郭**
鄂尔多斯市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10
2022-12-19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郭**
鄂尔多斯市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6-21
承揽合同纠纷
方**
内蒙古凯漠博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2020-04-16
(2016)内0602民初11664号
追偿权纠纷
鄂尔多斯市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李**,程**
裁判文书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3
2019-08-15
(2016)内0602民初11664号
追偿权纠纷
鄂尔多斯市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李**,程**
裁判文书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4
2013-03-20
买卖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陈**,鄂尔多斯市聚美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1-07
2025-12-19
(2025)内06执226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鄂尔多斯市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来银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2
2025-12-29
2025-12-26
(2025)内0602执2896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xx公司;刘**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5-12-09
2025-12-08
(2025)内06执154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鄂尔多斯市荣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50.00元
执行案件
4
2025-12-04
2024-09-30
(2024)内06民终2441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中国某有限公司等与鄂尔多斯市某甲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5-11-24
2025-06-26
(2025)内0603民初1632号
物权确认纠纷
王**;郭**;鄂尔多斯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5-11-20
2025-09-24
(2025)内0602执1432号之一
公证债权文书
鄂尔多斯市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5-11-12
2025-10-13
(2025)内06执161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鄂尔多斯市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毅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执行案件
8
2025-07-05
2024-05-15
(2024)内0627民初151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鼎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税一稽罚﹝2026﹞30号
2015年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玄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玄峰房地产四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因市城投向湘西路桥公司承包工程项目,未付清工程款,且玄峰公司欠市城投借款未清偿,四方同意由玄峰房地产直接向湘西路桥公司抵顶康巴什新区乌兰木伦河南岸“水岸新城.濡园”(原名“玄峰.凯撒家园B区(濡园)”)的4号楼14-17层、19层、20层,共19套房产,对应4号楼下19个地下停车位。该协议第八条约定实现抵顶的方式是玄峰房地产为湘西路桥公司或者湘西路桥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办理购销手续。纳税人已提供上述19套房产及地下停车位抵顶资料,其中一套涉及抵顶给郭富荣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其余18套均与个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针对案涉抵顶的19套房产及地下停车位,纳税人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账凭证及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房款车位款收据、交付钥匙交房单据、申报表等。其中案涉11套房产已开具发票进行了纳税申报,对应11套地下停车位未记载账簿未开具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其余8套房产纳税人自主进行了未开票收入申报。经查,案涉11套房产对应地下停车位未申报纳税,依据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五:补充合同显示了买受人所购车位的位置、车位费均为10万元每个,与提供的车位款收据显示100000元一致,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三、销售不动产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我局拟建议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增值税,案涉11套房产对应地下停车位合计110万元,不含税金额为1,047,619.05元,应补缴少申报增值税及其附加水利;其中一套房产(1603号)开票金额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价款590,560元开具发票,未按照补充合同中终测变更后总价款591,072元申报,应补缴少申报金额487.62元对应增值税及其附加水利;另有两套房(1402、1604)开票日期晚于交房时间,应补缴区间增值税滞纳金14135.6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989.50元。以上应补缴增值税52,405.2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668.35元、教育费附加1,572.18元、地方教育附加1,048.11元、水利建设基金1,048.12元、增值税滞纳金14,135.6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989.50元,合计74,867.18元。经查,其余案涉8套房产及地下停车位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纳税人未记载账簿未申报、于2025年7月14日纳税人记账并自主申报2025年6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时进行了未开票销售额5,657,277.9元申报。案涉8套房产及对应地下停车位未及时记载收入对应增值税282,863.90元、对应城市维护建设税19,800.47元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债权转让协议》及法院判决书,用于证明业务情况证据2.商品房买卖合同,用于证明房屋出售具体情况证据3.记账凭证及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证明已开具发票情况证据4.房款车位款收据,用于证明收款情况证据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用于证明可选择适用老项目简易计税证据6.交付钥匙交房单据,用于证明交房时间证据7.申报表,用于证明申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薄、记账凭证,或者在账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一)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二)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且案件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三)五年内二次以上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或者逃避、拒绝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案件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你公司案涉11套房产对应11套地下停车位未开具发票未记载账簿也未进行纳税申报,你公司案涉8套房产及对应地下停车位后自主进行未开票收入申报,属于“在账薄上不列、少列收入”,我局拟建议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案涉11套地下车位未记载收入少缴增值税52,405.29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668.35元,共计56,073.64元;案涉8套房产及对应地下停车位未及时记载收入对应增值税282,863.90元、对应城市维护建设税19,800.47元,共计302,664.37元;总计358,738.07元)定性为偷税,拟对你公司处以少缴增值税335,269.19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3,468.82元的税款金额0.5倍的罚款,即179,369.00元。
179369.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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