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江县猫咪茶叶坊(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方旭 | 注册资本:99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925MAD98X9R0B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勐库镇城子村委会缩俄河组35号(陈升明出租房第一间铺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罚〔2025〕104号
案涉“名称:冰岛老寨单株古树(普洱茶生茶);配料:云南大叶种晒青毛茶;等级:二级;净含量:20g;产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县;生产商:双江自治县勐库镇地界景艺元茶厂;厂址: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勐库镇城子村千岗组;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53092500083;生产日期:2025年4月15日;产品执行标准:T/YNTCA001-2021;贮存条件:产品应保存在清洁、通风、避光、干燥、无异味条件下;保质期:在符合贮存条件下,适合长期保存;联系方式:13282011538(微信同号)。”茶叶产品系当事人用自己收购的鲜叶,通过杀青、揉捻、晒青工序加工,并用市场上购买的包装盒自行生产包装,包装好后粘贴上自己设计打印的产品标签并销售给杭州鉴定狮茶业有限公司的产品。案涉产品实为当事人自行生产包装的茶叶产品,产品信息标签却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SC114530902500083,生产商:双江自治县勐库镇地界景艺元茶厂,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县勐库镇城子村千岗组戎正租房”。案涉茶叶产品共包装5盒,销售5盒,销售价100元/盒,货值金额共计500元,违法所得为500元,无库存。
一、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大写:伍佰元整);二、罚款人民币25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上缴国库。
2500.00元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4
2
双市监处罚〔2025〕32号
案涉“品名:冰岛老寨,生产日期:2024年10月30日,食品执行标准号:GB/T14456.2,食品生产许可证编:SC114530902500083,生产商:双江自治县勐库镇地界景艺元茶厂,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县勐库镇城子村千岗组(戎正租房)”茶叶产品系当事人用自己收购的鲜叶,通过杀青、揉捻、晒青工序加工,并用市场上购买的包装盒自行生产包装,包装好后粘贴上自己设计打印的产品标签并进行销售的产品。案涉产品为晒青毛茶,却标注绿茶的执行标准“GB/T14456.2”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SC114530902500083,生产商:双江自治县勐库镇地界景艺元茶厂,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县勐库镇城子村千岗组戎正租房”。案涉茶叶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50元,违法所得为250元,无库存。
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50元(大写:贰佰伍拾元整);二、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1250元(大写:壹仟贰佰伍拾元整)上缴国库。
1000.00元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