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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秦钱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26MA2GT47A02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力洋镇菜市场内(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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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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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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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3〕520号
经查明,当事人秦钱瑞于2023年5月18日,从宁海县苏才军水产店以X元/kg的价格,购入泥鳅(活)2kg,以60元/kg的销售价格进行销售。2023年5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前述库存2kg泥鳅(活)进行抽样,抽取检验用样品2kg(含备份样品1kg,以60元/kg的销售价格购买),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对前述泥鳅(活)进行检验并保管备份样品。2022年6月8日,该研究院出具编号为SPJ20230641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15日,本局收到前述检验报告并于2023年6月19日将其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检验期间,无库存,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40元。2023年6月19日,被本局查获。 另经查明:当事人在采购前述泥鳅(活)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4平方米,从业人员2人。
当事人秦钱瑞采购前述泥鳅(活)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秦钱瑞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活)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材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在农贸市场内销售食用农产品,经营面积4m2,从业人员仅2名,属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的情形,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六条对小食杂店的认定条件相同。依照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原则,为体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参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罚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0元;???(二)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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