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丰满区百嘉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淑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11MA84Q78L9P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丰满区丰满街5委11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丰处罚[2024]0401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7日,从吉林市冠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27元/提的单价购进60提(6瓶/提)青岛啤酒,总价1620元,供货商赠送了当事人8提,共计68提,408瓶。当事人以30元/提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上述68提青岛啤酒在保质期内销售67提,剩余的1提,由于其中1瓶被顾客购物时打碎,无法成提售出,所以当事人采取单瓶销售的形式放于货架上进行销售,其中2瓶当事人自己饮用了,1瓶售出(被举报人购买,举报人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剩余2瓶置于货架上未售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涉案商品的货值金额为15元,违法所得为5元。
当事人从事销售超出保质期食品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1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并未发现过期食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7日,从吉林市冠泰商贸公司以27元/提的单价购进60提青岛啤酒,每提6瓶,总价1620元,供货商赠送了当事人8提,共计68提,408瓶。当事人以30元每提的价格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在保质期内销售67提,剩余1提,由于其中1瓶被顾客购物时打碎,无法成提售出,所以当事人采取单瓶销售的形式放于货架上进行销售,其中2瓶当事人自己饮用了,1瓶售出(被举报人购买,举报人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剩余2瓶置于货架上未售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涉案商品的货值金额为15元,违法所得为5元。当事人从事销售超出保质期食品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1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并未发现过期食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办案机构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元;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丰满分局
2024-06-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