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阿文挖机配件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苑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8MA6FDT7G7R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观音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湄市监处罚[2023]144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涉案物品数量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1、现场笔录,证明现场核查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案情。
3、湄潭县阿文挖机配件店《营业执照》和张苑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经营主体资质。
4、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营业执照》《公证书》以及对武汉浩飞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授权证明》《投诉书》《鉴定报告》及举报人王宜虎的身份证明各1份,证明举报者的身份及鉴定资质;
5、我局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证明对涉案物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罚款0.1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元
遵义市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