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花东伟鑫电动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鑫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40101MA9XTJ7LXN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富力金港城A区107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花市监处罚〔2026〕910号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17761-202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品牌:爱玛,整车编码:378922653110907),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17761-202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品牌:爱玛,整车编码:378922653110907),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可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17761-202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品牌:爱玛,整车编码:378922653110907),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考虑自由裁量情节,我局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GB17761-202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没收不符合GB17761-202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一台电动自行车(品牌:爱玛,整车编码:378922653110907),处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020-86884147)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24)提起行政诉讼。
2000.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