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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永固汽车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连玉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200771735777K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柳州市新柳大道5号之一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鱼峰市监处罚〔2026〕7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6月1日在柳州市新柳大道5号之一的经营场所自建食堂为职工无偿提供餐饮服务,截至案发,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当事人于2025年10月4日-2025年12月18日从鹿寨县****部购进食品原料,落实了进货查验责任,当事人该期间共购进食品原料28264.23元;当事人2025年6月1日-2025年9月30日自行采购食品原料,未落实进货查验责任,未建立相关财物台账,本局无法核实其2025年6月1日-2025年9月30日期间的采购食品原辅料的支出。综上,当事人于2025年6月1日-2025年12月18日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违法行为期间的涉案货值金额为28264.23元,违法所得为0元。 另查明,当事人食堂从业人员韦**、张**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另查明,当事人2025年6月1日-2025年9月30日采购食品原辅料,未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证明、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及留存进货凭证。
当事人共存在以下3个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分别处罚如下: 一、针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及工具:(1)福之泉?大豆油1桶,净含量20L;(2)海天酱油金标生抽1瓶,净含量:4.9L;(3)高压锅1个; 2.罚款人民币8480元。 二、针对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三、针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合并处罚,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及工具:(1)福之泉?大豆油1桶,净含量20L;(2)海天酱油金标生抽1瓶,净含量:4.9L;(3)高压锅1个; 3.罚款人民币8480元。
8480.00元
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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