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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达天电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柏毅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6MA6DMFCT41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海边街道凤山大道与明珠大道交汇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07
(2022)黔0526民初2927号
合同纠纷
贵州达天电梯有限公司
成宁县鑫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晏*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1-12-17
(2021)黔0526民初8693号
合同纠纷
贵州达天电梯有限公司
威宁县鑫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2-11
2021-12-17
(2021)黔0526民初8693号
合同纠纷
贵州达天电梯有限公司、威宁县鑫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罚﹝2026﹞32号
经查,该公司为缤纷城九龙酒店6号楼2部电梯(设备编号036194、036299)提供维保服务,维保合同于2025年7月30日签订,有效期至2026年7月30日,单台年维保费用4000元,维保周期为每半月一次。2026年1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以下违法事实:1. 维保记录填写不真实:该公司未对电梯底坑进行实际维保作业,但在维保记录中对应项目打√确认,存在虚假填写维保记录的行为。2. 维保人员违规代签:维保人员孔杰因请假未参与2026年1月1日的维保作业,其签名由另一名维保人员耿合县代签,违反维保作业人员到场及签名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维保人员耿合县、孔杰、法定代表人李柏毅分别进行了询问,维保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认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柏毅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认可,承认知晓《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中关于维保单位的责任义务,此次违法行为系因孔杰请假导致人员不足、公司对员工管理不严所致,且未造成电梯故障、人员困人、安全事故及相关投诉。案发后当事人 立即进行了整改:对涉事电梯及我单位负责维保的所有电梯进行全面排查; 对维保人员进行重新培训考核; 完善管理制度,加装拍照打卡等手段强化过程监管;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执法人员调取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为首次违法。 当事人维护保养上述电梯合同约定每年每台为4000元,按照相关规定,扣除成本等应当扣除的部分,本案计算的违法所得是:4000÷24×2=333.33元。
根据上述事实,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已构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参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八十、《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6:“符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十三条从轻情形的,处 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33.33元; 二、罚款20000.00元;
20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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