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棠米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方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4L0A7K9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6号武汉摩尔城一期A座栋2层L2A-06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4-27
(2021)鄂0106民初17468号
合伙合同纠纷
厦门棠米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陈**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
2022-04-27
(2022)鄂0106民初3520号
合同纠纷
陈**
厦门棠米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3
2022-04-27
(2022)鄂0106民初3520号
合同纠纷
陈**
厦门棠米服饰有限公司,厦门棠米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4
2021-12-08
(2021)鄂01知民初11511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陈**
厦门棠米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厦门棠米服饰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07
2022-05-19
(2022)鄂0106民初3520号
合同纠纷
陈**、厦门棠米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税二稽罚﹝2024﹞107号
(一)取得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经查厦门棠米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联营商签订的联营合同书,厦门棠米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联营店铺分布四大商场,具体为汉阳摩尔城店铺、江腾广场店铺、凯德广场1818店铺、奥山世纪广场。比对“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企业申报纳税数据,2018年至2021年期间,厦门棠米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存在取得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本案核对涉案相关人员马昌燕、方磊个人银行账户流水,经统计取得的涉案业务销售收入含厦门棠米服饰有限公司和厦门棠米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总收入,无法划分真实收入数据,本次检查采用第三方收银公司(通联支付)提取的涉案店铺POS收款数据,该证据为厦门棠米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销售收入数据。(二)增值税检查情况1.经统计第三方收银公司(通联支付)数据显示:2018年度凯德广场1818店POS收款合计652,822.00元(四季度652,822.00元);2018年度摩尔城店POS收款合计625,657.00元(其中三季度63,446.00元,四季度562,211.00元)。根据联营合同约定凯德广场1818店分红比例60%、摩尔城店分红比例55%计算得出:2018年取得增值税含税销售额735,804.55元(其中三季度34,895.30元,四季度700,909.25元),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714,373.35元(=735,804.55÷1.03%)元:三季度33,878.93元,四季度680,494.42元)。该公司2018年度申报应征增值税销售额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的规定,2018年三季度未达起征点,四季度按3%征收率应补缴增值税20,414.83元(=680,494.42×3%)。2.经统计第三方收银公司(通联支付)数据显示:2019年度奥山店POS收款合计642,826.00元(其中三季度298,803.00元,四季度344,023.00元);2019年度凯德广场1818店POS收款合计3,015,462.00元(其中一季度647,318.00元,二季度730,411.00元,三季度709173.00元,四季度928,560.00元);2019年度摩尔城店POS收款合计827,690.01元(其中一季度353,868.00元,二季度237,973.01元,三季度177,521.00元,四季度58,328.00元)。根据联营合同约定奥山店分红比例60%、凯德广场1818店分红比例60%、摩尔城店分红比例55%计算得出:2019年取得增值税含税销售额2,650,202.31元(其中一季度583,018.20元,二季度569,131.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规定,拟责令该公司限期到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武昌区税务局补缴:(1)补缴增值税97,605.19元,其中2018年20,414.83元(四季度20414.83元);2019年77,190.36元(一季度16,981.11元、二季度16,576.65元、三季度20,458.90元、四季度23,173.70元)。(2)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130.70元,其中2018年1,429.04元(四季度1,429.04元),2019年2,701.66元(一季度594.34元、二季度580.18元、三季度716.06元、四季度811.08元);(3)补缴教育费附加1,770.30元,其中2018年612.44元(四季度612.44元),2019年1,157.86元(一季度254.72元、二季度248.65元、三季度306.88元、四季度347.61元);(4)补缴地方教育附加885.14元,其中2018年306.22元(四季度306.22元),2019年578.92元(一季度127.36元、二季度124.32元、三季度153.44元、四季度173.80元)。(5)补缴企业所得税11,250.45元,其中2018年度2,861.56元,2019年度5,146.02元,2020年度3,064.88元,2021年度177.99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之规定,对厦门棠米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少缴增值税97,605.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130.70元、企业所得税11,250.45元从应税缴纳义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至解缴税款之日止。3.上述少缴增值税97,605.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13
6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03-1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