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经济开发区刘江白条鸡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4MAAJTT5K5W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龙路兴隆市场1号棚4排9、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市监经处[2022]3023号
当事人在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龙路兴隆市场1号棚4排9、10号宰杀活禽和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贵阳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本市以下区域禁止活禽交易:(二)花溪区所辖贵筑街道、阳光街道、清溪街道、溪北街道、黄河路街道、平桥街道、小孟街道、金筑街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之规定。根据《贵阳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法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罚款0.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000.00元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2023-07-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