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顺通成品油经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忠兴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40068488773X9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华隆路南侧47委10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环罚﹝2025﹞034号
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同时黑龙江省高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测,2025年11月5日黑龙江省高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表明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测报告编号(HLJGN20251105-02)显示:加油枪机气液比1.77,根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表4加油枪气液比超标判定条件和5.3“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的要求,气液比检测不达标,油气回收密闭性检测不满足测量条件。你单位存在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同时黑龙江省高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测,2025年11月5日黑龙江省高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表明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测报告编号(HLJGN20251105-02)显示:加油枪机气液比1.77,根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表4加油枪气液比超标判定条件和5.3“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的要求,气液比检测不达标,油气回收密闭性检测不满足测量条件。你单位存在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1.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根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裁量基准:(1)情节:①污染防治设施:设施缺失或破损;②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2)修正基准:①经济承受度(中大型企业、事业单位);②补救措施(无);③改正态度(改正不及时)。(3)修正金额: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整)。建议罚款金额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整)。
21000.00元
鹤岗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03
2
鹤税稽罚﹝2025﹞11号
该单位采用隐匿收入、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的手段,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且造成少缴纳税款134,665.44元.
处罚款134,665.44元。
134665.44元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