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鸿利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翠华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1MAEEFQU84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东马坊化工大道9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76号
当事人在美团店铺“鸿利大药房旗舰店”销售武汉东西湖张吉西医内科诊所的糠酸莫米松乳膏2盒,销售总价为37.8元;炉甘石洗剂7盒,销售总价为44.7元。涉案货值金额82.5元,违法所得为82.5元。在经营药品时没有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和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九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82.5元。
(以上罚没款共12082.5元)
对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以上合计,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没款共12082.5元。
12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