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慧旺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玉华 | 注册资本:1.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3MAEJYB5D3W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以西、甲五路以北、丙八路以东、丙三十二路以南万龙十五城A区第A21a幢0单元103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5〕24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23日成立,经营范围:药品零售、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食品销售等,当事人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吉DA431000985)从事药品零售。
当事人销售人员虞连喜于2025年8月3日以59.33元/盒的价格从宽城区邱家小区的长春市忠海大药房有限公司中购进6盒“济保康”黑骨藤追风活络颗粒用于个人服用,后将剩余的5盒该药品放于当事人店内准备进行二次销售。长春市忠海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方式是单体零售企业,购进的药品是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当事人无法提供随货同行单、检验报告单、供货企业资质和厂家资质等合格证明材料,能提供购物小票。当事人长春市慧旺大药房有限公司对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予以承认。执法人员没收当事人5盒违法购进药品“济保康”黑骨藤追风活络颗粒(国药准字Z20090819,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济保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复寿堂药业河南省有限公司,批号为241205,生产日期2024.12.13,有效期至2026.11),货值金额296.65元,违法所得为0元。
当事人存在未履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市监宽责改〔2025〕124号)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宽当罚〔2025〕41号),责令当事人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2025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对长春市忠海大药房有限公司调查,该单位能提供涉事药品的销售记录及供随货同行单、检验报告单、供货企业资质和厂家资质等合格证明材料及药品未通过医保平台售出的证明材料。
2025年8月25日,本局依照《宽城区打击药品经营使用单位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新)》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现场有5盒黑骨藤追风活络颗粒(国药准字Z20090819),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济保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复寿堂药业河南省有限公司,批号为241205,生产日期2024.12.13,有效期至2026.11。当事人无法提供采购企业资质及产品资质,当事人涉嫌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5年9月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药品进行扣押,并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长市监宽强制〔2025〕244号)及《财物清单》(长宽市监物字〔2025〕244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五年内系初次违法,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向执法人员提供材料,如实陈述,积极配合执法工作,且涉案药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少,违法情节轻微,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六)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之规定,故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30000.00元罚款比较适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长春市慧旺大药房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5盒;2.罚款300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0000.00元。
3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5-1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