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兵兵食品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照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2424MA140CNE6L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汪清县汪清镇南山街(审计局楼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汪市监处罚〔2025〕26号
经查实,该商店于2022年4月7日在淘宝平台开始售卖商品地窖萝卜干(350克),宣传图片价格9.9元,实际售价14.8元。该商品在2022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17日以14.8元的价格销售共计87袋,销售共计1287.6元。图片宣传价格9.9元,实际售价14.80元,差价4.9元,总差价426.3元。
我局在2025年4月21日收到举报人赖世淘在12315平台的举报,称汪清县兵兵食品商店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7日对汪清县兵兵食品商店进行了调查(检查),经查实,该商店于2022年4月7日在淘宝平台开始售卖商品地窖萝卜干(350克),宣传图片价格9.9元,实际售价14.8元。该商品在2022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17日以14.8元的价格销售共计87袋,销售共计1287.6元。图片宣传价格9.9元,实际售价14.80元,差价4.9元,总差价426.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十三条第(三)项、第二章第十一节第322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未退还违法所得,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26.3元,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1705.2元(罚没合计2131.5元)。
1705.20元
汪清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7
2
汪市监行处字〔2024〕023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7月5日修改了金刚山炒年糕价格,从6.8元修改为13.8元,但宣传图片价格未修改。该商品在2024年7月5日至8月24日以13.80元的价格共15单,未成交1单,共计15袋,销售共计207元。图片宣传价格6.8元,差价7.00元,总差价105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9月6日对汪清县兵兵食品商店进行了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本局认为汪清县兵兵食品商店在拼多多平台销售金刚山炒年糕宣传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不一致,构成以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十一节适用价格监管、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322项: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不得在促销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因当事人未退还违法所得,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5.00元,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105.00元(罚没合计210.00元)。
105.00元
汪清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