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中山南路如意宝贝母婴用品生活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A2PEG2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中山南路352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4〕157号
经查:2024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李春、戴军在日常监管巡查中,对位于市中山南路号的石首市中山南路如意宝贝母婴用品生活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2024年4月10日从长沙市澳优乳业(中国)有限公司购进的澳优“能立多”牌较大婴儿配方奶粉(6-12月龄,2段)、“能立多”幼儿配方奶粉(12-36月龄,3段)各6罐(规格:每罐800g),单价均为229元/罐,计货款2748元,现场无法提供该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为此我局于当日对其下发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市监当罚[2024]1-36号),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石市监责改[2024]1-36号),限2024年4月19日前予以改正,逾期当事人在未改正情况下继续经营。截止2024年4月24日,我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其澳优“能立多”牌较大婴儿配方奶粉(6-12月龄,2段)、“能立多”幼儿配方奶粉(12-36月龄,3段)各2罐,但当事人现场仍无法提供该“能立多”牌奶粉食品供货方的资质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进行处罚.
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2000元。
12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5
2
石首市监处罚〔2023〕69号
经查:2023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李春、戴军在日常监管巡查中,对位于市中山南路号的石首市中山南路如意宝贝母婴用品生活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2023年3月16日从荆州市春之达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合生元”牌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合生元”牌学龄前儿童配方奶粉(3-7岁,4段)各6罐(规格:每罐800g),单价分别为270元/罐、220元/罐,计货款2940元,现场无法提供该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为此我局于当日对其下发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市监当罚[2023]1-36号),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石市监责改[2023]1-36号),限2023年3月27日前予以改正,逾期当事人在未改正情况下继续经营。截止2023年3月29日,我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其“合生元”牌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合生元”牌学龄前儿童配方奶粉(3-7岁,4段)各2罐,但当事人现场仍无法提供该“合生元”牌奶粉食品供货方的资质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进行处罚.
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