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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泽齿唯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序勤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1MA2J3QJD2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东一路255-20/22/24/26/28/29/31/33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6〕528号
2026年4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余姚泽齿唯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门诊部诊室一操作台上发现1瓶聚维酮碘溶液,在诊室一货柜内发现1瓶甲紫溶液,在诊室二货柜内发现1瓶甲紫溶液,以上药品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且均已开封使用。另查明,上述甲紫溶液当事人采购自零售药店。
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批发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其从仅具有零售资质的药店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属于零星采购,涉案药品使用量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当事人已从正规渠道购进相同品种的药品且未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经综合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综合考量,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已开封使用且超过有效期的甲紫溶液2瓶,聚维酮碘溶液1瓶;二、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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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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