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旭强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57564339XE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正阳路东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27
(2023)陕0204民初2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铜川市渭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
陕西蓝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2
2022-12-07
何**
陕西富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陕西蓝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3
2022-08-15
(2022)陕民终249号
执行异议之诉
王*
陕西蓝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川豪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东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李**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4
2019-12-24
(2019)浙0604民初83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徐**
陕西蓝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5
2019-12-02
(2019)浙0604民初83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徐**
陕西蓝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6
2019-11-04
(2019)陕0204民初198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许**
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蓝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12-08
(2022)陕民终249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王*
陕西蓝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川豪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2-10-20
借款合同纠纷
何**
陕西蓝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3
2022-09-20
(2022)陕民终249号
执行异议之诉
王*
陕西蓝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川豪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31
2023-07-12
(2021)陕02执恢27号之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蓝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7-31
2022-11-01
(2021)陕02执恢27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蓝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500.00元
执行案件
3
2023-07-31
2022-08-31
(2021)陕02执恢2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蓝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3-07-31
2023-07-27
(2021)陕02执恢27号之三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蓝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3-06-30
2023-06-29
(2021)陕02执恢9号
合同纠纷
绵阳市东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陕西蓝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2-01-07
2021-10-19
(2021)浙0604执232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徐**、陕西蓝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12-10
2021-06-24
(2021)陕执复118号
赵东锋执行复议执行复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1-09-24
2021-05-28
(2021)陕02执异4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蓝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1-09-18
2021-05-28
(2021)陕02执异5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
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蓝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1-09-18
2021-05-17
(2021)陕02执异1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
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蓝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铜税稽罚﹝2023﹞12号
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送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可以依法重新作出:…(三)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国家税务总局铜川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税稽罚〔2023〕11号),重新作出决定。 (一)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将已经收到的房款登记在预收账款明细账,在纳税申报时做零申报,未按规定正确申报缴纳税款,造成少缴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营业税2,728,171.75元、2017年1月至2020年1月增值税2,211,341.59元、2014年4月至2020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17,397.28元、2013年5月至2020年8月印花税68,358.00 元、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所得税1,638,865.21元,共计6,964,133.83元。
对你单位处以少缴税款6,964,133.8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482,066.92元。
3482066.92元
国家税务总局铜川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09-08
2
铜税稽罚﹝2023﹞11号
(一)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将已经收到的房款登记在预收账款明细账,在纳税申报时做零申报,未按规定正确申报缴纳税款,造成少缴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营业税2,728,171.75元、2017年1月至2020年1月增值税2,211,341.59元、2014年4月至2020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17,397.28元、2013年5月至2020年8月印花税68,358.00 元、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所得税1,638,865.21元,共计6,964,133.83元。
对你单位处以少缴税款6,964,133.8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482,066.92元。
3482066.92元
国家税务总局铜川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08-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12-0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铜川市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