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易明水产品营业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易文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6MACQPABU1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粮道街后补街2、4号(长虹宿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181号
现查明,当事人武汉市武昌区易明水产品营业部为个体工商户,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粮道街后补街2、4号(长虹宿舍)从事水产品零售。2026年2月6日本局检查时其店内摆放有一台ACS-30-D1 型电子计价秤(出厂编号:3050854823、制造日期:2025年8月、制造厂家:浙江万衡工贸有限公司)用于贸易结算,该秤处于通电待使用状态,背面铅封己破坏,放置 500g 标准砝码,显示重量为575g,增加了正常重量的15%,不同的按键可增加10-30%不等。当事人陈述此秤系自行购买,无购买凭证,使用一次便被投诉现查明,当事人武汉市武昌区易明水产品营业部为个体工商户,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粮道街后补街2、4号(长虹宿舍)从事水产品零售。2026年2月6日本局检查时其店内摆放有一台ACS-30-D1 型电子计价秤(出厂编号:3050854823、制造日期:2025年8月、制造厂家:浙江万衡工贸有限公司)用于贸易结算,该秤处于通电待使用状态,背面铅封己破坏,放置 500g 标准砝码,显示重量为575g,增加了正常重量的15%,不同的按键可增加10-30%不等。当事人陈述此秤系自行购买,无购买凭证,使用一次便被投诉,也无相关销售记录及台账。
再查明,当事人于2月6日16时30分左右销售鲈鱼给投诉人称重时通过按键启动作弊功能,将重量增加了约25%,显示重量为0.815kg,单价26元/kg,总价21.19元,抹零后收取投诉人21元。所售鲈鱼实际重量为0.655kg,应收金额为17.03元,当事人多收取3.97元,当事人现场对投诉人退差价被拒。
综上,当事人使用破坏精准度的电子计价秤销售鲈鱼,违法所得3.97元。根据《湖北市场监管智慧监管一张网(协同执法办案)》查询结果显示,2025年5月6日当事人因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被本局依法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市监当罚〔2025〕125号)。,也无相关销售记录及台账。
再查明,当事人于2月6日16时30分左右销售鲈鱼给投诉人称重时通过按键启动作弊功能,将重量增加了约25%,显示重量为0.815kg,单价26元/kg,总价21.19元,抹零后收取投诉人21元。所售鲈鱼实际重量为0.655kg,应收金额为17.03元,当事人多收取3.97元,当事人现场对投诉人退差价被拒。
综上,当事人使用破坏精准度的电子计价秤销售鲈鱼,违法所得3.97元。根据《湖北市场监管智慧监管一张网(协同执法办案)》查询结果显示,2025年5月6日当事人因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被本局依法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市监当罚〔2025〕125号)。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97元;
2.罚款1000元;
3.没收ACS-30-D1 型电子计价秤(出厂编号:3050854823)1台。
1000.00元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