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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凤翔区糜杆桥镇永强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永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322MA6XHFN32H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糜杆桥镇街道南排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凤烟处﹝2024﹞第020号
2024年10月10日11时05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糜杆桥镇街道永强商行,向当事人李永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经当事人李永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当场在其店内仓储区查获装于纸箱内损毁码段的违法卷烟延安(软)30条、好猫(长乐)13条、钻石(荷花)2条、牡丹(软)1条、双喜(莲香)1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条、兰州(硬精品)12条、兰州(硬珍品)3条、好猫(金猴王)22条、云烟(紫)3条、黄鹤楼(软蓝)1条、娇子(软阳光)1条、好猫(细支长乐)19条、兰州(细支珍品)4条、泰山(心悦)2条、贵烟(萃)3条、云烟(细支云龙)2条、南京(雨花石)2条、南京(十二钗烤烟)2条、南京(梦都)1条、好猫(长乐九美)19条共计21个品种144条。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宝鸡市凤翔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宝凤烟存通[2024]第066、068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李永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在周边商店收购的,当事人将上述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李永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当事人李永强违法进货总额为1926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当事人陈述、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李永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处以李永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9260.00元10%的罚款计1926.00元的行政处罚。
1926.00元
宝鸡市凤翔区烟草专卖局
2024-10-28
2
宝凤市监处罚〔2024〕7号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9日前往当事人店内进行检查,经营者李永强在场陪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查看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陕西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表》,均在有效期内。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店内食品区发现:瓶装加多宝凉茶7瓶,净含量:500毫升,生产日期:20230106,保质期:12个月;超过保质期限24天。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加多宝凉茶7瓶;没收违法所得4元; 2.罚款3000元;罚没款合计3004元。
3000.00元
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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