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县博晨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羿豪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1025MA73CNUP6D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长乐路(天润新城4期2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正烟处﹝2026﹞第19号
2026年08月21日17时02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杨亚民(28100652010),姚鹏鹏(28100652004)在市场检查中,依法对位于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长乐路(天润新城4期29号)的“正宁县博晨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履行告知义务后经“正宁县博晨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张羿豪同意后,在经营场所的通往二楼楼道的纸箱内查获涉案卷烟:中华(双中支)14条,共计1个品种14。“正宁县博晨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张羿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621025201536),被依法查获的上述卷烟条包装上的激光喷码除部分损毁外,其余部分与该店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一致,且“正宁县博晨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张羿豪提供不出上述卷烟所在店铺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买的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明,故“正宁县博晨商贸有限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据此,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正烟存通[2026]第19号,以上卷烟无水湿、霉变、挤压等现象,且检查中已将挪动过的物品复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正宁县博晨商贸有限公司停止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现本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当事人正宁县博晨商贸有限公司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中华(双中支))14条,合计1个品种14条卷烟进货总额8400.00元10%的罚款计840.00元。(捌佰肆拾元整)。
840.00元
正宁县烟草专卖局
2026-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