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西畈红梅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学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1MA4BE8RH3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麻城市西畈京茂小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4〕4号
经查,2023年6月19日,当事人以13.68元/ kg的价格,从麻城市洋航商贸购进“晶雅睿”香葱煎饼(荆州市赛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3年6月5日,保质期:180天)1件(4.75kg/件),进货金额65元,以24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晶雅睿”香葱煎饼抽样基数为1.6kg委托黄冈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2023年11月17日,本局收到黄冈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出具的上述样品编号为S20231464-0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所以不申请复检。至本局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时,上述涉案食品已全部售完无库存。当事人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进行贮存,导致上述“晶雅睿”香葱煎饼的过氧化值不合格。因当事人销售的“晶雅睿”香葱煎饼在抽检时抽样基数为1.6kg,本局认定上述不合格“晶雅睿”香葱煎饼重量为1.6kg,货值为38.4元,所以违法所得为38.4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8.4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罚没款合计10038.4元
10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4
2
麻城市监处罚〔2023〕78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23 日,在麻城一家人商贸,以8元/盒的价格,购进了4盒“伊达”番茄仔(净含量175克、生产厂家广东伊达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6月2日),以10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检查时还有2盒超过保质期,在店内柜台待售。2022年11月27日,当事人在麻城市忠信副食加工厂,以17元/袋的价格,购进5袋“麻厨师”精制鱼面(净含量500g、生态厂家麻城市忠良食品加工厂、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11月6日),以22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检查时还有2袋已超过保质期,在店内柜台待售。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健全的进货查验制度和销售台账,无法确定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销售数量,所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4元。
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伊达”番茄仔2盒和“麻厨司”精制鱼面2袋;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