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鑫缘中西医结合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泽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81MA7CNL4410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山街道办事处广大丽城(30B地块)1层(S4)1-2、1-3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清卫健医罚〔2023〕14号
1.使用两名非卫生技术人员独立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2.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例资料。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清镇市卫生健康局
2024-01-16
2
清市监处[2023]300号
经查,清镇市鑫缘中西医结合诊所于2021年11月取得《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23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成《诊所备案凭证》),开展诊疗服务。当事人于2022年07月06日从贵州弘一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批号为20210706、有效期至2023/07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100支,被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在该诊所治疗室操作台第二层(合格品区)查获标示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准20173154093、产品批号为20210706、失效日期为20230705、生产企业为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63支情况属实,该失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8.19元;另查明,至2023年12月14日对当事人王泽勇进行询问时,当事人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未建立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定期检查的记录,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验收台账。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12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该案的案件来源。2、2023年12月14日对清镇市鑫缘中西医结合诊所经营者王泽勇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3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诊所进行检查时,该诊所治疗室操作台第二层(合格品区)存放有标示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准20173154093、产品批号:20210706、失效日期:20230705、生产企业: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63支的事实;至2023年12月14日对当事人王泽勇进行询问时,当事人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未建立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定期检查的记录,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验收台账的事实。3、2023年12月14日调取的《贵州弘一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出库复核)清单》(销售单号:CK02751838012C)复印件1张及供货方资质资料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涉案产品的进货来源,失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8.19元;4、2023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清镇市鑫缘中西医结合诊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据和笔录均由相关人员签名予以认可。
警告#罚款1.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0元
贵阳市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5
3
2023-3
2023年5月25日依法查明该诊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康菌药物处方。
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清镇市卫生健康局
2023-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