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利斯认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阮珠凤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05MA33RLK31B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国货东路263号A5永延综合楼一层0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榕市监支处罚﹝2026﹞1-13号
经查,根据总局移交案件线索所附的证据材料,同时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查实当事人对呼和浩特阿妈银碗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37家认证过程中存在减少、遗漏认证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的规定,构成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浙江华宏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认证过程中存在聘用未经注册人员从事认证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的规定,构成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当事人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之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适用<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RZ-4从重情节“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7.7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335万元。﹝二﹞当事人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之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适用<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RZ-4从重情节“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7.7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425万元。综上,罚没款金额合计44.26万元。
177500.00元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4
2
抚市监处罚﹝2026﹞130号
2025年9月10日,办案机构接到市局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关于转交有关问题案件线索的函》,来函《2025年度认证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检查事实确单》反映的事实描述有: 事实1.审核结束开具的不符合:安全标准6.1.2“审核现场危险源识别不充分,未识别不限于压力容器爆炸、高空坠落、灼烫伤害...”,现场企业提供的企业安全设施设计报批稿中危险源及有害因素存在主要场所存在表中均进行了上述识别和分析,不符合内容与企业实际资料不相符。 事实2.2024年11月25日现场审核发现,企业未进行项目环境和消防验收(企业已于2025年6月20日进行的消防验收、环境验收正在进行中)、一台燃气锅炉未进行特种检验、未签订危废处置协议、未提供废气、废水、噪声检测报告等情况下出具审核推荐注册结论和论证证书。 事实3.检查现场未提供2024年11月15日13:30-17:30一阶段(非现场)审核活动相关证材料(一阶段审核计划详细审核内容、认证监管系统中未上报一阶段首末次会议照片,签到定位等信息,审核现场企业方聊天记录显示沟通了通知二阶段审核时间)。 事实4.审核计划编排中市场部、研发部、财务部均体现了8.2应急演练内容,生产部条款7.1内容,审核涉及主要活动过程活动中无描述。 2025年10月15日,对当事人开展环境体系认证相关情况,询问江西鹏腾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人黄燕。 2025年10月28日,对当事人委托人沈育谦进行询问调查。 2025年11月7日,办案机构因当事人经营地址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将当事人认证活动涉案线索移送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2026年1月16日,办案机构收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抚市监案移[2025]6号)的复函》,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认证监管的通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由认证活动发生地市场监管局管辖。 2026年1月20日,办案机构对当事人认证现场检查情况立案调查。 2026年3月5日,对江西鹏腾实业有限公司在环境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未进行废水、废气、噪声检测,无检测报告询问该被审核公司委托人黄燕。 经核查,事实1、事实3、事实4中确认的情况违反认证活动相关程序规定情节轻微,没有影响认证活动的客观、真实。对当事人在认证过程中,没有审核废水、废气、噪声检测和测量数据和过程,无检测报告的情况下,出具审核推荐注册结论推行为涉嫌违反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的情况,予以立案调查。 2026年3月5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5年1月2日,当事人与江西鹏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合同编号OLS2411853),为该公司作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初次认证。
处罚款6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没合计61200元。
60000.00元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3
佛南市监处罚﹝2026﹞45号
当事人派审核人员对玉凰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水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进行了监督审核,但该审核人员未取得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资质
1.罚款5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300元。 罚没款合计53300元。
50000.00元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3
4
南市监处罚〔2026〕125号
因当事人涉嫌从事认证活动遗漏程序要求,我局于2025年11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吕寅坤、柯丽珠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欧利斯认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3RLK31B,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国货东路263号A5永延综合楼一层02 ,法定代表人:阮珠凤。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认证活动中审核人员与认证决定人员为同一个人,不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出具认证证书。我局于2025年11月25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1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2023年11月25日,当事人与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管理体系认证合同,2023年11月28日对绿色企业管理体系进行审核、2023年11月29日对绿色设计产品管理体系进行审核、2023年12月2日对碳足迹进行审核,2023年12月4日出具绿色企业认证证书(编号为OLS23GEC246OR0M)、绿色设计产品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为OLS23GDP2461R0M);2023年12月5日出具产品碳足迹核查证书(编号为OLS23TZH2462R0M)。其中绿色设计产品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碳足迹核查证书认证程序中认证证书信息确认表的审核人员和认证决定人员均为沈育谦同一个人,同时在核查原件发现上述两个体系认证证书信息确认表的原件均有涂改液涂改的痕迹,背面还清晰看到沈育谦的私章。本局执法人员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当事人对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绿色设计产品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碳足迹核查证书信息的初次审核人员和认证决定人员均为沈育谦同一个人,不符合《绿色设计产品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8.1“OLS由专业技术人员对审核报告及认证过程中收集到的信息进行评审,评审合格或问题改善后,做出同意或不同意注册或保持注册的决定,必要时组织有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共同讨论决定。做出认证决定的人员不应是参加此次审核的人员。”《产品碳足迹认证规则》5.8.1“OLS由专业技术人员对审核报告及认证过程中收集到的信息进行评审,评审合格或问题改善后,做出同意或不同意注册或保持注册的决定,必要时组织有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共同讨论决定。做出认证决定的人员不应是参加此次审核的人员。”的规定。
上述绿色设计产品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初次认证费5000元、产品碳足迹核查证书初次认证费8000元,当事人从事认证活动遗漏程序要求出具认证证书收取费用金额为13000元,违法所得为13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认证机构批准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绿色设计产品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产品碳足迹核查证书复印件、绿色企业认证证书复印件各1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张,上述三个体系的审核计划复印件3份,产品碳足迹核查报告复印件1份,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报告复印件2份,绿色企业评价基本要求与评分表复印件、绿色设计产品管理体系评价表复印件各1份,三个管理体系认证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这三个体系认证的事实。
3.询问笔录3份,上述三个管理体系的合同复印件3份、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复印件2张,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份,认证证书信息确认表复印件3份,认证证书信息确认表照片3张,光盘1份,欧利斯认证有限公司产品碳足迹认证规则、绿色企业认证规则、绿色设计产品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复印件各1份,及三个管理体系备案截图3张,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督管理系统查询截图打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给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绿色设计产品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产品碳足迹核查证书认证活动遗漏程序要求和收取费用的事实。
4.欧利斯认证有限公司任命书复印件1份,2021年-2025年的社会保险沈育谦个人缴费明细表复印件1份,欧利斯认证有限公司审核资格确认书复印件3份,沈育谦个人的培训证书及注册证书复印件5张,沈育谦个人“专职认证人员声明”复印件1份,审核人员/技术领域知识和技能初始能力评价表复印件1份,项目管理人员工作任职能力评价表复印件4份,审核员/技术专家专业能力登记表复印件4份,专业能力持续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沈育谦个人“从业人员/体系认定审核员”备案截图打印件1张,证明沈育谦个人评审资质的事实。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
1.没收违法所得13000元;2.罚款52000元
52000.00元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