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城区小姜水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涛 | 注册资本:1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4MA7H1M799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司徒村二、六组鄂燕路西段北蟠龙水产品批发市场1至2层1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520号
现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22年2月28日,主要经营水产品。2026年5月9日,当事人从武汉白沙洲大市场处购进鳊鱼400斤,购进价格7.5元/斤,购进金额3000元。2026年5月10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鳊鱼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鳊鱼中丁香酚项目实测值为2.48mg/kg。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表B.1"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的规定,鲜水产(09.01)不得添加丁香酚,当事人销售的鳊鱼不符合上述标准要求,属于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物质的食品。在购进上述鳊鱼后,当事人以30元的价格向抽检人员销售3.6斤,后以8元/斤的价格将其余396.4斤全部售出。本案货值金额为3201.2元,违法所得为201.2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鳊鱼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不能提供上述鳊鱼供货商的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及进销货记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01.2元,并处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201.2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二、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