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爱民区王丽娟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丽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04MA1EC7L85N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放牛村村委会西8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市监处罚[2023]147号
经查:牡丹江市爱民区王丽娟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厂,于2022年11月08日生产的“黄豆芽”,经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测,含有“6-苄基腺氯嘌呤”,该批豆芽是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的成品区(已检区)现场抽取的黄豆芽,经抽样检验(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菜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排查原因是可能原料中含有6-BA,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检验报告中6-BA的限量规格是不得检出,本案中对当事人生产豆芽进行6-BA检测的数值是24.0/kg,从检测数值看当事人是在生产环节非法添加了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产品承担主体责任,落实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原材料采购验证及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制度要求,保证出厂产品质量合格。本案中当事人未建立查验、记录制度,无证据证明被抽检产品出厂检测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天共生产黄豆芽30公斤,以每公斤3.00元价格卖给抽检机构6公斤,其余产品以每斤1.00-1.10元销往菜库及超市。其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黄豆芽,货值金额为6*3+(30-6)*2*1.1=70.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4、《营业执照》,5、《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7、授权委托书,8、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9、住院病历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警告#罚款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0000.00元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