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嵊州市鑫发机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钱银芬注册资本:5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377190442X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界镇振兴北路32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0-25
(2022)浙0683民初31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青松热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嵊州市鑫发机械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2
2022-06-15
(2022)浙0683民初31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青松热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嵊州市鑫发机械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3
2022-05-24
(2022)浙1021民初18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青松热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嵊州市鑫发机械有限公司
玉环市人民法院
4
2021-02-03
(2021)浙0683民初299号
加工合同纠纷
嵊州市鑫发机械有限公司
嵊州冰火厨电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5
2021-02-03
(2021)浙0683民初306号
加工合同纠纷
嵊州市鑫发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博力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6
2021-01-28
(2021)浙0683民初311号
加工合同纠纷
嵊州市鑫发机械有限公司
新昌县兴法锻造厂
嵊州市人民法院
7
2021-01-19
(2020)浙0683民初70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嵊州市鑫发机械有限公司
嵊州市东润机械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30
2022-05-23
(2022)浙1021民初18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青松热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嵊州市鑫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2-18
2021-01-19
(2021)浙0683民初314号
加工合同纠纷
嵊州市鑫发机械有限公司与新昌县凯杰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2-18
2021-01-19
(2021)浙0683民初312号
加工合同纠纷
嵊州市鑫发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本发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2-18
2021-01-19
(2021)浙0683民初316号
加工合同纠纷
嵊州市鑫发机械有限公司与新昌县城关明青机械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2-18
2021-02-03
(2021)浙0683民初311号
加工合同纠纷
嵊州市鑫发机械有限公司与新昌县兴法锻造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2-01
2021-01-15
(2021)浙0683民初250号
加工合同纠纷
嵊州市鑫发机械有限公司、嵊州市百丰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嵊环罚﹝2025﹞45号
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嵊州市鑫发机械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14日,我局对该单位开展检查,发现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该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该单位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伍拾元整(¥665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日期:2025年10月24日
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伍拾元整(¥6650)。
6650.00元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24
2
嵊州应急罚决﹝2025﹞第000016-2号
2025年9月24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和三界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对嵊州市鑫发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车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没有明显标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嵊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4、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s://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
8000.00元
嵊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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