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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海城区吴淑英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淑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502MABQJCTG28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北海市海城区四川南路西南大厦底楼一层2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北城市监处罚〔2025〕38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办领营业执照开始营业,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当事人在未办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5年8月12日开始销售卷烟。上述违法行为于2025年8月25日被我局与烟草部门联合执法时查获。根据当事人供述,总购进卷烟25条,总价4400元,至案发时止,已经销售1.5条,营业额217元,利润收入2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3年版)》第七条第六款“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含本数)。”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贰拾伍元整(¥25元); 二、罚款壹仟捌佰零伍元整(¥1805元)。 罚没款共计壹仟捌佰叁拾元整(¥1830元)。
1805.00元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9
2
桂北城市监处罚〔2025〕5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办领营业执照开始营业,主要经营食品、日用百货销售。当事人在未办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5年2月9日开始销售卷烟。上述违法行为于2025年2月19日被我局与烟草部门联合执法时查获。根据当事人供述,总购进卷烟13条,总价3100元,至案发时止,已经销售1.4条,营业额265元,利润收入3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一百二十八《<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七条“从轻。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元整(?30元); 二、罚款陆佰贰拾元整(?620元)。 罚没款共计陆佰伍拾元整(?650元)。
620.00元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