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海城区吴淑英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淑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502MABQJCTG28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北海市海城区四川南路西南大厦底楼一层2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北城市监处罚〔2025〕38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办领营业执照开始营业,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当事人在未办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5年8月12日开始销售卷烟。上述违法行为于2025年8月25日被我局与烟草部门联合执法时查获。根据当事人供述,总购进卷烟25条,总价4400元,至案发时止,已经销售1.5条,营业额217元,利润收入2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3年版)》第七条第六款“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含本数)。”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贰拾伍元整(¥25元);
二、罚款壹仟捌佰零伍元整(¥1805元)。
罚没款共计壹仟捌佰叁拾元整(¥1830元)。
1805.00元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9
2
桂北城市监处罚〔2025〕5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办领营业执照开始营业,主要经营食品、日用百货销售。当事人在未办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5年2月9日开始销售卷烟。上述违法行为于2025年2月19日被我局与烟草部门联合执法时查获。根据当事人供述,总购进卷烟13条,总价3100元,至案发时止,已经销售1.4条,营业额265元,利润收入3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一百二十八《<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七条“从轻。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元整(?30元);
二、罚款陆佰贰拾元整(?620元)。
罚没款共计陆佰伍拾元整(?650元)。
620.00元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2
3
桂北市监罚海〔2023〕137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一、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元整(¥30元);
二、罚款陆佰贰拾元整(¥620元)。
罚没款共计陆佰伍拾元整(¥650元)。
620.00元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