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伊春区李平蔬菜水果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02MA19TXXEXK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制材办事处保安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68号
当事人于2025年1月通过上门推销员购进了带有“和成天下®”商标的槟榔干(金石之交)3袋、槟榔干(海纳百川)3袋,两款产品进货价格分别为槟榔干(金石之交)40元/袋、槟榔干(海纳百川)80元/袋,共计购进花费360.00元。购进上述商品时未索要进货票据,也未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上述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又在网上购买了槟榔干(金石之交)4袋,购买价格为80元/袋,购进花费320.00元,已无法提供网络购买记录。经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商品辨认并出具了鉴定证明,将从推销员处购进的槟榔干产品辨认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当事人从网上购买的商品并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对辨认方式及辨认结论没有异议。现场检查时,上述商品均在当事人的销售区进行展示销售,标价分别为槟榔干(金石之交)50元/袋、槟榔干(海纳百川)100元/袋,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及记录,经营者自述通过网络购进的槟榔干产品因刚上架尚未售出,从推销员处购进的槟榔干产品至查获当日共售出了槟榔干(海纳百川)1袋,按照当事人涉案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当事人的货值为450.00元,获利为20.00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三批)》中第2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影响,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罚:1.没收已扣押的涉案“和成天下®”槟榔干(金石之交)3袋、“和成天下®”槟榔干(海纳百川)2袋;2.没收违法所得二十元。
0.00元
-
2025-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