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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兴马镇符仕英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符仕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11922MA66C59XXG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兴马镇红桥街24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江市监处罚〔2026〕23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自2019年3月16日在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兴马镇红桥街249号从事食品销售活动。当事人购进1件“金龙鱼?纯香菜籽油”(共4瓶)(生产日期及生产者代码:2024022312:13GHN,保质期:18个月,被委托方:益海(广汉)粮油饲料有限公司(代码:GHN),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51068100043,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经济开发区湘潭路一段80号,食品产地:四川省德阳市,净含量:5升,进货价:55元/瓶,销售价:60元/瓶),2026年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上述“金龙鱼?纯香菜籽油”已销售2瓶。剩余的2瓶““金龙鱼?纯香菜籽油”超过保质期后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摆放在货架上待售。鉴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按无违法所得计,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20元。\n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金龙鱼?纯香菜籽油”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故本案案由应当变更为“南江县兴马镇符仕英食品店(符仕英)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综合本案事实,承办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n1、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n2、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元;\n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2瓶“金龙鱼?纯香菜籽油”。
500.00元
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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