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高安旺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传林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MAE6Y4DG8P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大城镇三二零国道以南(古楼柒家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市监处罚〔2026〕288号
2026年0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大城镇三二零国道以南(古楼柒家村)的高安旺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食品销售活动时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中无食品销售的经营范围且和销售预包装食品未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6年3月7日前改正。2026年4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 高安旺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和销售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立案前后,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现场检查,收集固定物证、书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但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整改,至案发止逾期超过30日不足60日。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备案,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但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整改,至案发止逾期超过一个月未足三个月。 因当事人未依法履行变更登记和提交备案信息,鉴于本案无危害后果,执法全程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1.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3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当事人涉嫌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信息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备案,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没款合计39000元,上缴国库。 送审核机构审核。
39000.00元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