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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方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根全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0813962419859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禹州市颍川路30号锦绣东方院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11
(2024)豫1081民初7779号
物业服务合同及纠纷
河南省方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
禹州市人民法院
2
2024-10-10
(2024)豫1081民初778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省方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
禹州市人民法院
3
2024-09-13
(2024)豫1081民初711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省方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韩**
禹州市人民法院
4
2024-09-12
(2024)豫1081民初711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省方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韩**
禹州市人民法院
5
2024-05-31
(2024)豫1081民初411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省方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朱**
禹州市人民法院
6
2024-05-23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省方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
禹州市人民法院
7
2024-05-2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省方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
禹州市人民法院
8
2024-03-18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河南锦绣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省方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禹州市人民法院
9
2024-03-11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河南锦绣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省方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禹州市人民法院
10
2024-03-0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省方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段**
禹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11
2022-07-07
(2022)豫1081民初368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省方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18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5-26
2022-04-15
(2022)豫1081民初172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省方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264.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5-26
2022-04-20
(2022)豫1081民初172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省方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5-26
2022-04-15
(2022)豫1081民初166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省方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936.00元
民事案件
5
2022-05-25
2022-04-08
(2022)豫1081民初166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省方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4-13
2022-04-11
(2022)豫1081民初167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省方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5-05
2019-03-29
(2019)豫1081民初141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省方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3-30
2019-03-27
(2019)豫1081民初133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省方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3-20
2019-03-13
(2019)豫1081民初82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省方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3-07
2019-02-26
(2019)豫1081民初82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省方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禹市监处罚﹝2025﹞275号
经查明,1、当事人于2019年7月15日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禹州市供电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禹州市供电公司向当事人供电。 2、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当事人在锦绣东方小区收取商户工商业电费为:0.61元/度,另按照0.19元/度的标准收取损耗费及设施设备维护费,在收据中显示为点损耗费。 3、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二“对于非电网直供电的工商业、居民、农业生产等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应按照以下电价标准收取电费:(一)非电网供电主体报装总表执行分时电价政策的,应对其供电的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终端用户,按照我省分时电价政策规定收取电费。其中,工商业用户评断电价为非电网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合同明确的购电价格(平段),段峰(含尖峰)、谷段电价按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二)损耗率(包括多级转供在内)最高不得超过10%”的规定。当事人收取工商业用电电费的价格最高不得超过购电价格上浮10%。 4、根据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禹州市供电公司向我局提供的当事人的《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电费账单》中显示:当事人执行单一制(商业)(1-10千伏)电价。 5、根据《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关于2024年1月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价格的公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显示①、2024年1月份工商业用电单一制1-10千伏电度用电价格为:0.666元/千瓦时,上浮10%为:0.732元/千瓦时,当事人销售工商业用电为:92253.75度,实际收取工商业电费为:73813元,应收取工商业电费为:6283.255元,多收取工商业电费为:73813元。②、2024年2月份工商业用电单一制1-10千伏电度用电价格为:0.687元/千瓦时,上浮10%为:0.755元/千瓦时,当事人销售工商业用电为:91172.087度,实际收取工商业电费为:72949.67元,应收取工商业电费为:68834.92元,多收取工商业电费为:4114.75元。③、2024年3月份工商业用电单一制1-10千伏电度用电价格为:0.679元/千瓦时,上浮10%为:0.746元/千瓦时,当事人销售工商业用电为:88782.25度,实际收取工商业电费为:70823元,应收取工商业电费为:66231.558元,多收取工商业电费为:4591.442元。④、2024年4月份工商业用电单一制1-10千伏电度用电价格为:0.68元/千瓦时,上浮10%为:0.748元/千瓦时,当事人销售工商业用电为:68370.75度,实际收取工商业电费为:54669元,应收取工商业电费为:51141.321元,多收取工商业电费为:3527.679元。⑤、2024年5月份工商业用电单一制1-10千伏电度用电价格为:0.681元/千瓦时,上浮10%为:0.749元/千瓦时,当事人销售工商业用电为:77580.837度,实际收取工商业电费为:62083.87元,应收取工商业电费为:58108.046元,多收取工商业电费为:3975.824元。⑥、2024年6月份工商业用电单一制1-10千伏电度用电价格为:0.693元/千瓦时,上浮10%为:0.762元/千瓦时,当事人销售工商业用电为:97443.25度,实际收取工商业电费为:77971元,应收取工商业电费为:74251.756元,多收取工商业电费为:3719.244元。⑦、2024年7月份工商业用电单一制1-10千伏电度用电价格为:0.711元/千瓦时,上浮10%为:0.782元/千瓦时,当事人销售工商业用电为:154805.5度,实际收取工商业电费为:77971元,应收取工商业电费为:74251.756元,多收取工商业电费为:3719.244元。⑧、2024年8月份工商业用电单一制1-10千伏电度用电价格为:0.707元/千瓦时,上浮10%为:0.777元/千瓦时,当事人销售工商业用电为:101923.25度,实际收取工商业电费为:81562元,应收取工商业电费为:79194.177元,多收取工商业电费为:2367.829元。⑨、2024年9月份工商业用电单一制1-10千伏电度用电价格为:0.656元/千瓦时,上浮10%为:0.721元/千瓦时,当事人销售工商业用电为:102008.625度,实际收取工商业电费为:81620.9元,应收取工商业电费为:73548.218元,多收取工商业电费为:8072.628元。⑩、2024年10月份工商业用电单一制1-10千伏电度用电价格为:0.582元/千瓦时,上浮10%为:0.64元/千瓦时,当事人销售工商业用电为:72449.5度,实际收取工商业电费为:57980元,应收取工商业电费为:46367.36元,多收取工商业电费为:11612.64元。?、2024年11月份工商业用电单一制1-10千伏电度用电价格为:0.635元/千瓦时,上浮10%为:0.698元/千瓦时,当事人销售工商业用电为:53962.75度,实际收取工商业电费为:43193元,应收取工商业电费为:37665.999元,多收取工商业电费为:5527.001元。?、2024年12月份工商业用电单一制1-10千伏电度用电价格为:0.643元/千瓦时,上浮10%为:0.707元/千瓦时,当事人销售工商业用电为:92260.5度,实际收取工商业电费为:73838元,应收取工商业电费为:65228.173元,多收取工商业电费为:8609.827元。?、2025年1月份工商业用电单一制1-10千伏电度用电价格为:0.685元/千瓦时,上浮10%为:0.753元/千瓦时,当事人销售工商业用电为:107942度,实际收取工商业电费为:86107元,应收取工商业电费为:81280.326元,多收取工商业电费为:4826.674元。?、2025年2月份工商业用电单一制1-10千伏电度用电价格为:0.694元/千瓦时,上浮10%为:0.763元/千瓦时,当事人销售工商业用电为:108715.5度,实际收取工商业电费为:86986元,应收取工商业电费为:82949.926元,多收取工商业电费为:4036.074元。?、2025年3月份工商业用电单一制1-10千伏电度用电价格为:0.714元/千瓦时,上浮10%为:0.785元/千瓦时,当事人销售工商业用电为:94229.662度,实际收取工商业电费为:75399.33元,应收取工商业电费为:73970.284元,多收取工商业电费为:1429.046元。 6、当事人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在锦绣东方小区向商户销售工商业用电:1403900.211千瓦时,收取工商业用电电费:1122869.77元,应收:1047359.71元,多收:75510.012元。 7、当事人于2025年5月26日完成了多收价款的退还,退还金额共计:75510.012元。
罚款76010.012元,上缴国库。
76010.01元
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5
2
禹市监处罚﹝2025﹞41号
经查明,2023年至今锦绣东方小区业主共计在小区地下车库安装新能源汽车自备充电桩32台,当事人在收取锦绣东方小区地下车库业主新能源汽车自备充电桩的电费时向该小区业主开具了两张票据,除了一张“IC卡水电费收据”显示的每度电0.61元外,当事人又给业主开具了一张手写收据,手写收据是当事人向业主收取的地下车库业主新能源汽车自备充电桩的电费每度电按照0.19元收取,综合在一起当事人每度电共向业主收取的为0.8元。当事人未向锦绣东方小区业主公示上述收费标准,当事人在收取锦绣东方小区业主地下车库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电费时建立的有收费台账、保留的有收费票据,当事人采用了先充卡后用电的方式向锦绣东方小区业主收取新能源汽车自备充电桩的电费,当事人知道在收取锦绣东方小区地下车库业主新能源汽车自备充电桩电费时应当执行政府定价居民合表电价每度0.568元收取。2024年12月1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关于新能源车辆充电电费的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内容显示“当事人自2024年12月13日起,锦绣东方小区新能源车辆充电电费降低为0.56元/度,现已整改完毕,附图为降低后的收费收据。”。按照“发改价格(2014)166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向锦绣东方小区业主收取地下车库新能源汽车自备充电桩的电费应当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当事人在收取锦绣东方小区地下车库业主新能源汽车自备充电桩的电费时已超出政府定价,2024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禹市监提【2024】YC1220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供了锦绣东方小区地下车库新能源汽车自备充电桩电费收取的明细、“IC卡水电收费收据”及收据复印件,锦绣东方小区业主地下车库新能源汽车自备充电桩自安装之日起截止到2024年12月13日业主购买总电量为24655度,当事人按照每度0.8元收取,共计收取了19724元,按照政府定价居民合表电价每度0.568元计算,当事人应收金额为14004元,当事人共计多收取锦绣东方小区业主地下车库新能源汽车自备充电桩电费为5720元,相关票据和收费明细已向我局提供(IC卡水电收费收据和收据),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5720元。2024年12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禹市监责退【2024】YC01231号”《责令退款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向锦绣东方小区业主发布退款公告,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已把多收取锦绣东方小区业主地下车库新能源汽车自备充电桩电费5720元全部退还给锦绣东方小区业主。当事人明知道在收取锦绣东方小区地下车库业主新能源汽车自备充电桩电费时应当执行政府定价居民合表电价,仍不执行政府定价及采取分解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当事人从主观上存在故意,侵害了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
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15000.00元
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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