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华澳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文云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01589334264W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312国道以北、西山乡路口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1-06
(2022)新2201民初6466号
执行异议之诉
哈密伊州区味真香餐饮店
新疆交投吐哈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伊州区人民法院
2
2023-01-06
(2022)新2201民初6467号
执行异议之诉
哈密伊州区祥辉餐馆
新疆交投吐哈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伊州区人民法院
3
2023-01-06
(2022)新2201民初6456号
执行异议之诉
哈密伊州区小谢快餐厅
新疆交投吐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伊州区人民法院
4
2023-01-06
(2022)新2201民初6483号
执行异议之诉
哈密伊州区诚意便利店
新疆交投吐哈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市人民法院
5
2023-01-06
(2022)新2201民初6483号
执行异议之诉
哈密伊州区诚意便利店
新疆交投吐哈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伊州区人民法院
6
2022-12-30
(2022)新2201民初6456号
执行异议之诉
哈密伊州区小谢快餐厅
新疆交投吐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7
2022-12-30
(2022)新2201民初6467号
执行异议之诉
哈密伊州区祥辉餐馆
新疆交投吐哈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伊州区人民法院
8
2022-12-30
(2022)新2201民初6466号
执行异议之诉
哈密伊州区味真香餐饮店
新疆交投吐哈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伊州区人民法院
9
2022-12-29
(2022)新2201民初6456号
执行异议之诉
哈密伊州区小谢快餐厅
新疆交投吐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伊州区人民法院
10
2022-12-29
(2022)新2201民初6467号
执行异议之诉
哈密伊州区祥辉餐馆
新疆交投吐哈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伊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30
2023-01-20
(2022)新2201民初6509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哈密伊州区文娟便利店、新疆交投吐哈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01-30
2023-01-20
(2022)新2201民初6508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哈密伊州区得民餐馆、新疆交投吐哈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4-01-30
2023-01-28
(2022)新2201民初6456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哈密伊州区小谢快餐厅、新疆交投吐哈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4-01-30
2023-01-28
(2022)新2201民初6466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哈密伊州区味真香餐饮店、新疆交投吐哈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4-01-30
2023-01-28
(2022)新2201民初648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哈密伊州区诚意便利店、新疆交投吐哈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4-01-30
2023-01-28
(2022)新2201民初6467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哈密伊州区祥辉餐厅、新疆交投吐哈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2-10-27
2022-10-22
(2022)新2201执2639号
合同纠纷
新疆交投吐哈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华澳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2-07-09
2022-07-01
(2022)新22民申6号
合同纠纷
哈密华澳商贸有限公司、新疆交投吐哈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市监处罚〔2023〕89号
1、现场从事CNG天然气充装车用气瓶的作业人员仅一人(吾拉木江·阿不都依提)、无充装作业人员证且同时兼任检查人员从事检查车用气瓶工作;2、未对加气的车用气瓶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并形成记录;3、一辆车号为新K5008挂的管束式集装箱正在装卸区向该站的储罐卸气,装卸区无人值守,未做装卸前检查和装卸记录。4、全站人员中无一人持有移动式压力容器(R2)作业证,仅有1名人员持气瓶充装作业(P)证,不能保证每班至少两名充装和一名检查人员持有P证工作。
为此,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依法下达了(哈市)市监特令〔2023〕第10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按照TSG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D2.2(4)(5)、D2.7.1.4(3)、D2.7.4、D2.8和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2(3)、6.3(6)、6.4、6.5要求配备符合要求的充装和检查人员从事车用气瓶的充装检查和移动式压力容器装卸前检查工作,并做好每只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和充装后的检查和记录;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装卸记录。
本局查明:华澳商贸CNG加气站充装车用气瓶的过程中存在: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规定实施充装车用气瓶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整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