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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亿源供水有限公司露水河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春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20621MA153PPR8E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露水河镇河北街八委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市监处罚﹝2025﹞51号
经查,抚松亿源供水有限公司露水河分公司2021年3月1日至2025年7月9日期间共销售给用户3块水表,销售价格为290元/块,合计收入870元,故违法所得为870元。多收价款及违法所得计算1.多收价款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核算。2021年3月1日至2025年7月9日期间当事人向用户销售计量装置(水表)共3块,总收入870元。计算依据:《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第四条第十二项:“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2.违法所得依据《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第四条第十二项,本案多收价款均属于违法所得,故违法所得为870元。2025年8月1日,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下达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告知书(抚市监责退告〔2025〕2号)并于同年8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于2025年8月12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2025年8月13日,我局在充分考虑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内容后作出继续履行退款义务以及视退款情况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2025年8月15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对当事人下达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抚市监责退〔2025〕2号)并于同年8月18日送达,责令当事人自收到退款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将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870元退还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2025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执行退款通知情况进行核查。经询问,当事人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退款且未公告查找需退费用户,退款金额为0元。
1.没收违法所得870元;2.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870元;罚没款共计1740元,依法上缴国库。
870.00元
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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