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吴山金冠西饼蛋糕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程 | 注册资本: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49WD6A2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随县吴山镇光明街4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5号
经查,2025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间里检查发现1罐已开封使用的复配膨松剂早苗泡打粉,其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2024年5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7kg,生产厂家:上海早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20231011200438,至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37天。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随县市监责改〔2025〕1523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2025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蛋糕、糕点制作区域货架上发现:①、1袋已拆封使用的“楚王妃”牌代可可脂巧克力,其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4/04/17,保质期12个月, 净含量:1KG,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61012606596,生产厂家:陕西奇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长庆东路59号A栋。至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251天;②、1袋已拆封使用的“纳瑞滋”牌代可可脂,其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4年05月06日,保质期:18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41012200693,净含量:1 KG,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中鼎工业园区,至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48天。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原料与其它在有效期内的食品原料摆放在一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5日从淘宝平台“华与溪食品商行”下单购进1袋上述“纳瑞滋”牌代可可脂,每袋购进价18.19元;2024年12月4日从淘宝平台“华与溪食品商行”下单购进2袋上述“楚王妃”牌代可可脂巧克力,每袋购进价36.4元。当事人口述称上述2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均用于制作蛋糕时做造型使用,未单独使用,故无法计算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货值金额。因上述食品原料都在有效期内使用,超过保质期后并未使用,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食品监督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1袋“纳瑞滋”牌代可可脂、1袋“楚王妃”牌代可可脂巧克力。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