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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卤善鲜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文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3103MA6N1ADF74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为民农贸市场9-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德处罚〔2025〕26号
芒市卤善鲜食品店自经营以来,一直从事食品餐饮服务,2025年5月31日第三方抽样人员对芒市卤善鲜食品店销售的自制窝窝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核实,该批不合格自制窝窝头由宋文仙制作,当天共制作30个窝窝头,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2元/个,销售收入为60元,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了未使用完的食品添加剂甜蜜素100g,宋文仙承认在制作自制窝窝头时,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甜蜜素。 执法人员对芒市卤善鲜食品店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及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该店未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对其采购的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芒市卤善鲜食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责令其改正,建议对其处伍佰元(500.00元)罚款。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其经营过程中未建立、未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建议给予警告。 综上所述,对芒市卤善鲜食品店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伍佰元(500.00元)罚款;2、给予警告。
500.00元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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