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钟山区梅宇鲜肉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永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201MA6EK77E84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德坞街道西宁路德西便民疏导点083-08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钟市监处罚〔2026〕60号
经查明,当事人委托犯罪嫌疑人胡贵勇私屠滥宰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并于2024年3月份至2025年7月份向犯罪嫌疑人胡贵勇转账屠宰费共计57920元,然后在其经营场所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当事人称记不清销售了多少头猪肉,不清楚销售金额和货值金额,本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以上检查情况有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二:我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事实。 证据三: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提供的《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线索移送函》(钟公函〔2026〕19号)(附件1:胡贵勇讯问笔录33页、附件2: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1页和讯问笔录1份7页及附件3:胡贵勇与王永平微信交易记录1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事实。 证据四: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当事人受处罚情况查询,证明当事人从未过受行政处罚。 以上笔录和证据均由执法人员和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50000.00)。
50000.00元
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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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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