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通关福旺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小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22MA6PU2771Q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通关镇新集贸市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墨处罚〔2026〕6号
1.购进情况:涉案不合格蚕豆粉丝(产品名称:蚕豆粉丝,商标:苕亿佳,规格型号:400克/把,生产日期:2025年8月14日,质量等级:无),于2025年09月18日从墨江县民泰商贸店采购涉案蚕豆粉丝1件,20把/件,购进单价为75元/件,能提供该批货随货同行单据。购进金额为:购进数量(1件)×购进价格(75元/件)=75元。
2.销售情况:2025年11月24日,现场核查该超市销售情况,现场未查见同一批次不合格蚕豆粉丝。根据2025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对张小勇做询问调查时提取的苕亿佳粉丝的销售流水,该批涉案商品的销售情况与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4日的现场核查情况相一致,该批涉案商品已销售完,销售20把,其中包括被抽检的6把,销售价是5元/把。销售金额为:销售数量(20把)×销售价格(5元/把)=100元。
3.货值金额:超市内所抽检的该批涉案商品采购数量为1件,20把装,销售价是5元/把。货值金额:购进数量(20把)×销售价格(5元/把)=100元。
4.违法所得:该批涉案商品共销售20把,其中包括被抽检的6把,销售价是5元/把。违法所得=销售数量(20把)×销售单价(5元/把)=100元。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蚕豆粉丝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
2.罚款:2000.00元。
罚没款合计2000元+100元=2100.00元。
2000.00元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0
2
云市监普墨处罚〔2025〕72号
1.购进情况:涉案莲蓉酥(糕点 商标:旺芝利,生产日期:2025年5月11日,规格型号:280克/袋,保质期:150天)是由墨江通关福旺超市经营者张小勇于2025年06月13日从普洱市思茅区李光荣百货批发配送中心以送货上门的方式采购,该批货有随货同行单,有微信转账记录,共支付金额为2500.00元,其中,涉案莲蓉酥(糕点)采购了1件,28袋/件,购进单价为108元/件。购进金额为:购进数量(1件)×购进价格(108元/件)=108元。
2.销售情况:2025年8月21日,现场核查该超市销售情况,现场未查见同一批次莲蓉酥(糕点),2025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对张小勇作询问调查时提取该批涉案莲蓉酥(糕点)自2025年6月13日起至2025年9月12日的销售流水,销售流水显示:销售记录截止2025年7月31日,自此后没有产生该批涉案莲蓉酥(糕点)销售情况记录,共销售莲蓉酥(糕点)17袋,其中包括被抽检的8袋,销售价是6元/袋。销售金额为:销售数量(17袋)×销售价格(6元/袋)=102元。
3.货值金额:超市内所抽检的该批涉案莲蓉酥(糕点)采购数量为1件,28袋装,销售价是6元/袋。货值金额:购进数量(28袋)×销售价格(6元/袋)=168元。
4.违法所得:该批涉案莲蓉酥(糕点)共销售17袋,其中包括被抽检的8袋,销售价是6元/袋。违法所得=销售数量(17袋)×销售单价(6元/袋)=102元。
当事人涉嫌经营油脂酸败的莲蓉酥(糕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2元;
2.罚款:2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2000元+102元=2102元。
2000.00元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