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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喜鸭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夏宁注册资本:1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2326MADR1U993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通山县通羊镇古塔社区兴工小区月亮湾农贸市场商住楼A幢10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6〕100号
经查明,当事人提供给本局一份由安徽省固镇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出具给蚌埠桂柳食品有限公司“鸭-胴体”动物检疫证明,此检疫证明不能够证明是当事人经营的660只“白条鸭”的检疫合格证明。这批“白条鸭”当事人是从武汉江汉区京汉德食品店购进的,共购进660只,购进价格16元每只,货值金额计10560元。因当事人未加工销售该批“白条鸭”,所以当事人无违法所得。经本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这批次的“白条鸭”进行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规定要求。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82盒未经检疫“白条鸭”; 2、罚款人民币15840元。
1584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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