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小君坤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惠民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婷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4MABXF5790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道常欢大道81号(3)(4)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蔡市监处罚〔2025〕221号
现查明,当事人湖北小君坤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惠民店于2025年6月2日从湖北小君坤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购进“麝香壮骨膏”(生产企业:河南领航药业有限公司,产品备案凭证编号:豫郑械备20210049号,生产日期:2024-10-06,有效期至2027-10-05,批号:20241006)1盒。上述产品外包装上用加大红色加粗字体显著标注“麝香壮骨膏”,用较小黑色普通字体标注“穴位压力刺激贴”,标注名称与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称“麝香壮骨膏”相同,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该产品医疗器械备案信息,其产品名称为“穴位压力刺激贴”,产品描述/主要组成成分为“由球状体和医用胶布组成。贴于人体穴位处,通过外力仅起压力刺激作用。非无菌产品。所含成分不发挥红外辐射治疗、磁疗等作用。不含有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作用的成分。不包含附录所列成分。”。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3日,上述医疗器械共购进1盒,购进价格为3.9元/盒,售出1盒,销售价格为5.5元/盒,货值金额5.5元,违法所得为5.5元。
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分别于2025年7月23日售出“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1盒,其外包装上标明“贮藏:密封,在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 ,当日武汉市气温为27--34℃;于2025年8月19日售出“强力枇杷露”1瓶,其外包装上标明“贮藏: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当日武汉市气温为29--37℃;于2025年8月26日售出“复方北豆根氨酚那敏片”1盒,其外包装上标明“贮藏:密封,在阴凉(不超过20℃)干燥处保存”,当日武汉市气温为29--38℃;于2025年9月3日售出“复方氨酚烷胺片”1盒,其外包装上标明“贮藏:密封,在阴凉(不超过20℃)干燥处保存”,当日武汉市气温为27--36℃;于2025年9月4日售出“咳舒糖浆”1瓶,其外包装上标明“贮藏: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当日武汉市气温为28--36℃;上述药品销售过程中均通过纸箱包装常温邮寄运输,未采取控温措施。
另查明,当事人未按药品储存要求运输药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7日给予当事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
2025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100元。
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1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共计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1200元。
11200.00元
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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