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昶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竹溪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海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4MA4920MB3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十堰市竹溪县城关镇东门街3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6〕133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6日上午使用27.5斤面粉加工制作白面馒头,共加工制作了180个,售价1元/个,共售出172个。消费者于2026年1月6日中午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购买馒头食用时发现其中一个混有一颗老鼠屎,投诉人与当事人协商此事时未提出具体要求,也未要求当事人将支付混有老鼠屎馒头的费用退还给投诉人,遂将此情况通过市12345公共服务热线投诉至本局。
现查明,因当事人防鼠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老鼠屎混入待蒸制的馒头内,馒头蒸制好后销售给投诉人,经现场检查及当事人自查,其他蒸制好的馒头中未发现存在混有老鼠屎等异物的情况。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违法所得为1元。
另查明,当事人自2017年6月6日至2026年3月19日承包经营竹溪县人民医院食堂,主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服务对象为竹溪县人民医院职工和住院病人,每日早中晚三餐就餐人数共计150人左右。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8日办理的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7日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核准的许可范围为餐饮服务经营。2019年1月25日至2026年3月17日期间当事人办理并延续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许可范围为食品销售经营,无餐饮服务经营项目,在此期间当事人仍为竹溪县人民医院职工和住院病人提供餐饮服务。因当事人未聘请专职会计,未建立销售账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于2026年3月18日新办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许可范围为餐饮服务经营。...[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元;
罚没款合计5001元。
当事人未经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500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未经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元;
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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