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林口县康泰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秋菊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25MA1AU3T553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林口县朱家镇镇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市监处罚(2023)98号
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罚款60000元,上缴国库。
60000.00元
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6
2
林口市监处罚﹝2023﹞98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以证明现场检查的过程; 2、询问笔录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 5、现场照片4张,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属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应予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60,000.00元,上缴国库。
60000.00元
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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