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大金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建 | 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1720078746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祥桥街15号1-2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5
(2025)浙0702民初9806号
服务合同纠纷
金华市大金电梯有限公司
金华百盛置业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
2025-08-21
(2025)浙0702民初9806号
服务合同纠纷
金华市大金电梯有限公司
金华百盛置业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2-10
2018-11-06
(2018)浙0702民初117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华市大金电梯有限公司与金华智园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5-03-27
2015-03-27
(2015)浙金民终字第429号
侵权责任纠纷
王**与金华市大金电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5-01-28
2015-01-28
(2014)金婺民初字第3608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王**与金华市大金电梯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开市监处罚﹝2026﹞341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3月15日,当事人对位于李渔路的某扶梯未按规范进行维护保养。<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5元;2.罚款3735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7475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5元;2.罚款3735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7475元,上缴国库。
37350.00元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6-06-17
2
金东市监处罚﹝2024﹞243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金华市大金电梯有限公司为位于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孝顺商城内的金华市金东区孝顺某超市的电梯维保单位。在2024年4月19日的电梯维保过程中,当事人的电梯维保人员李某仅对该超市的两台电梯(自动人行道)进行了扫码操作,未进行实际的电梯维保操作。<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83.34元;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30283.34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83.34元;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30283.34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