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城北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钱振威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1059562999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隆兴路1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67号
当事人海宁市城北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在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昌街道天子堰路北、光耀路东实施了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浙自然资规〔2025〕2号、有效期: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有下述占用土地情节之一的:1.建设用地10亩(含)以下;2.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3亩(含)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含)以上400元(含)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96.7平方米土地;2.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国土空间)规划的296.70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按每平方米11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陆佰叁拾柒元(¥32637)。3.没收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国土空间)规划的296.70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一层混合结构库房及其前方道路。限海宁城北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96.7平方米土地;2.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国土空间)规划的296.70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按每平方米11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陆佰叁拾柒元(¥32637)。3.没收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国土空间)规划的296.70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一层混合结构库房及其前方道路
32637.00元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