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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昌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海飞注册资本:2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422079055468A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藤县太平镇安福村那岭组林荫塘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2-19
2018-12-05
(2018)桂0422执7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藤县昌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8-12-07
2018-11-15
(2018)桂0422民初18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藤县昌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藤县恒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10-26
2018-06-08
(2018)桂0422民初5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藤县昌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9215.00元
民事案件
4
2017-11-07
2017-10-17
(2017)桂04民终65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卢*、藤县昌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18407.7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梧市税稽罚﹝2025﹞3号
(一)经查实,你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存在已生产销售混凝土,但在账上少列收入的行为,合计销售16681.329立方混凝土未在账上反映、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其中2020年14570.579立方,2021年2110.75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无法提供未申报纳税混凝土的销售单据及具体销售金额,可以根据合理方法核定其单价,即可以根据同类混凝土的销售单价来确认未纳税混凝土销售单价较为合理,详细如下:①若你公司本月有销售同类产品并开具发票的,以本月已开具发票载明的单价确认该产品收入。②若本月没有销售同类产品的,以同类产品2020年7月至12月的平均单价确认该产品收入。③若在2020年7月至12月有销售但没有开票记录,以2021年销售并开具发票的单价确认收入。④若在此期间没有销售同类产品或者标注混凝土类别不清的,按当月所有产品的最低单价确认收入。你公司2020年至2022年应确认账上少列的不含税收入合计7227266.44元,其中2020年6324740.09元,2021年902526.35元。(二)增值税经查实,你公司2020年账上少列不含税收入6324740.09元,2021年账上少列不含税收入902526.3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第6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2020年少缴增值税189742.20元,2021年少缴增值税27075.79元。你公司2020年至2022年合计少缴增值税216817.99元。(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经查实,你公司2020年少缴增值税189742.20元,2021年少缴增值税27075.7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2020
你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账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216817.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840.90元、企业所得税1968321.76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偷税,对你公司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1097990.39元。
1097990.39元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3-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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