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华区张孟乾食用农产品经销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孟乾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30105MA0CKAMX40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07号中储海鲜城25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冀市监石处〔2023〕13010523000448号
当事人自2023年11月28日开始,在新华区中储海鲜城259号从事小摊点经营,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我执法人员曾于2023年11月28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3年11月30日前改正。2023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摊点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
罚款0.0100万元
100.00元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5
2
石新市监处字〔2023〕539号
2023年7月13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华区朋来口福居采购的食品原料猪后座肉(购进日期:2023-07-12)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猪后座肉的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SJZ2023SP01725。我局餐饮股对该饭店进行立案调查核实后确认,该批次猪后座肉的供货商为新华区张孟乾食用农产品经销部。
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6元。
3000.00元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8
3
冀市监石处〔2023〕13010523000210号
当事人销售的猪后座肉(购进日期:2023-07-12)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猪后座肉是当事人从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石家庄国际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购进,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格证明、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当事人在接到新华区朋来口福居饭店的检验结果通知后,在其经营场所贴出《召回公告》,召回该批次不合格批次猪后座肉,未有消费者退货。调查中未发现消费者因食用该批次不合格猪后座肉后发生身体不适反应等其他食品安全事故。该批次不合格猪后座肉共购进18公斤,每公斤进价18元,进货金额是324元;每公斤售价20元,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总销售额是360元,获利36元。货值金额是360元。
没收违法所得0.0036万元,罚款0.3000万元
3000.00元
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