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柠钦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玉前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4MACX0HNT93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和平小区15栋1层4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4-09
(2026)黑0103行审28号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哈尔滨柠钦大药房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岗市监处罚〔2024〕10016号
经查,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爱达盛锦S-09栋门市的库房实际使用单位是哈尔滨柠钦大药房有限公司,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自述哈尔滨柠钦大药房有限公司自2024年1月起,在该地点存放药品,期间未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中“仓库地址”许可项目变更登记。涉案150个品种(其中约50个品种的药品治疗糖尿病及高血压)、13593盒药品(详见涉案药品市场销售平均价格统计表)的随货同行单等合法进货资质材料至今未提供,当事人哈尔滨柠钦大药房有限公司在未审核供货商资质、未索要随货同行单等材料的情况下,从个人手里购进上述涉案药品,因无证据证明涉案药品售价及标价,根据同类药品的市场平均价格,认定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756,227.18元。当事人在登记地址及私设库房地址无药品购进、销售及库存记录,未建立账目,无证据证明涉案药品的进销货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涉嫌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详见涉案药品市场销售平均价格统计表),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处罚1,512,454.36元。
当事人涉嫌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
当事人涉嫌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建议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
建议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上述涉案扣押的药品共150种,13593盒(详见涉案药品市场销售平均价格统计表);
3、罚款人民币1,512,454.36元(上缴国库)
4、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1512454.36元
-
2024-09-2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4-0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3-1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