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重庆市璧山区徐李梅药店(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李梅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27MA5YDCNY5N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永嘉大道106号附302、30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璧山市监处罚〔2023〕411号
经查:2023年8月11日,当事人正在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永嘉大道106号附302、303号从事药品销售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在当事人的货架上发现有通滞苏润江胶囊1盒,生产企业:新疆维吾尔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65020173,生产日期:2020年10月26日,产品批号:201104,有效期至:2022年09月,规格:0.3;24粒盒。上述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上述药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生产、销售劣药行为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通滞苏润江胶囊1盒;2、罚款10000元整的减轻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之规定,给予警告的处罚。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通滞苏润江胶囊1盒;罚款10000元整;给予警告。
10000.00元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