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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自治县甘记世纪华联食杂购物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甘小燕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425MAAJM75C1N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紫云自治县五峰街道教场路阳光国际一层29-3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紫市监处罚[2023]101号
当事人于2023年8月3日,从贵州紫云县康师傅经销商进购的,(1)康师傅冰红茶进货量12瓶,进价3.5元/瓶,销售价:4元/瓶。(2)雪碧汽水是2023年4月18日从紫云县可口可乐经销商进购的,进货量:24瓶,进价:2.7元/瓶,销售价:3元/瓶。以上两种食品都要没有销售出去。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的行为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对“紫云自治县甘记世纪华联食杂购物超市”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食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2.2023年8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图片2份2页,证明当事人检查当天指认存在违法行为事实。 3.2023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进货数量、进购价、销售数量、销售价的事实。 4.2023年8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经营者主体资格的事实。 5.2023年8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谢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进货来源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案件性质: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已涉嫌构成销售食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罚款0.08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800.00元
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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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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