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森鹏铜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才杰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0682MA0QCPRR7E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丹东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西箭亭街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凤市监处罚〔2026〕31号
我局在依法履职中发现,当事人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报送年度报告及公示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对上述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执法人员到上述企业登记住所所在地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址并无对应企业,经所在地社区工作人员或村委会工作人员确认,该地址确无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两次向当事人邮寄询问通知书,并进行了公告送达,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来我局配合询问调查。在调查期间,我局对当事人采取了现场检查、调取企业信息、拍摄现场照片等调查方式及手段。
经查,当事人2023年度、2024年度均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也无法取得联系。
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0.00元
凤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4
2
丹税稽罚﹝2025﹞9号
(一)将你单位取得沈阳富翔铭铜材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7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间为2017年10月16日,发票代码2100164130,发票号码01943617-01943623,涉案金额合计691893.14元,税额合计117621.86元,价税合计809515元;取得沈阳雅利铭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21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间为2018年1月12日,发票代码2100173130,发票号码04554073-04554093,涉案金额合计1859935.90元,税额合计316189.10元,价税合计2176125元;取得沈阳汇富翔铜材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17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为2017年10月24日、2017年11月15日,发票代码2100164130,发票号码01970132-01970141,01902783-01902789,涉案金额合计1456023.37元,税额合计247523.93元,价税合计1703547.30元的行为认定为从第三方取得虚开发票。上述涉税违法行为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单位存在少缴2017年10月所属期增值税110644.13元,2017年11月所属期增值税254501.66元,2018年1月所属期增值税56941.94元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存在少缴2017年所属期企业所得税526024.75元,2018年所属期企业所得税495517.12元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你单位存在未申报缴纳2017年10月所属期城市维护建设税7745.09元,2017年11月所属期城市维护建设税17815.12元,2018年1月所属期城市维护建设税3985.94元的违法事实。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三条第一款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以该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你单位存在未申报缴纳2017年
罚款1382082.37元
1382082.37元
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2-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凤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